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
- 发布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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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范围内一级市场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湘国土资办发[2005]143号文件规定。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采矿权评估确认(或备案)价款(以下简称评估价款)少于100万(含100万元)的,评估费按1.5万元支付;评估价款为1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费按3万元支付;评估价款为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评估费按5万元支付;评估价款为1000万元以上的,评估费按8万元支付。探矿权价款评估考虑到专家咨询费用,在上述评估费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依据以上文件我公司制定如下收费表:
评估价款X(万元) |
收费标准(万元) |
X≤100 |
1.5(实际已调整为2万) |
100<X≤500 |
3 |
500<X≤1000 |
5 |
X>1000 |
8 |
备注:探矿权在评估费基础上增加3000元专家咨询费,由于此文件年代久远,颁布距今已12年,故此文件只做参考,具体收费请与我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 |
2、湖南省以外的一级市场或省内外二级市场的可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14年9月1日发布的矿业权评估收费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矿业权评估业务服务费行业指导价标准
矿类 |
资源储量规模 |
基准价格(万元/件) |
能 源 |
小型 |
14 |
中型 |
25 |
|
大型 |
40 |
|
特大型 |
50 |
|
金 属 |
小型 |
12 |
中型 |
22 |
|
大型 |
35 |
|
特大型 |
45 |
|
非金属 |
小型 |
12 |
中型 |
20 |
|
大型 |
30 |
|
特大型 |
40 |
|
水 气 |
小型 |
10 |
中型 |
18 |
|
大型 |
25 |
|
特大型 |
32 |
|
Ⅲ类矿产 |
小型 |
3 |
中型 |
5 |
|
大型 |
9 |
|
特大型 |
12 |
(二)基准价格使用说明
1、基准价格以矿业权证为计价单位,每个矿业权证计为1件。
2、矿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所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Ⅲ类矿产,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中的第三类矿产。
3、资源储量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确定,其中包含经见矿工程验证的预测的资源量(334)。
4、探矿权尚未提交资源储量(含见矿工程验证的预测的资源量)的,归类为小型。
5、特大型,指达到大型标准下限的3倍以上。
6、小型矿与特大型矿,无论其具体资源储量大小,均以上表中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中型矿及大型矿,可以直接以表中所列示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也可以以表中所列示的本规模类型价格和上一规模类型价格的中间值作为下限,以上表中所列示的本规模类型价格和下一规模类型价格的中间值作为上限,按照其资源储量数据采用插值法确定具体的基准价格。插值法确定具体的基准价格示例:某金矿,资源储量为10吨,按插值法计算的基准价格为20.83万元,计算公式:=(12+22)/2+((22+35)/2-(12+22)/2)*(10-5)/(20-5))。
7、基准价格不含增值税。
8、基准价格不含差旅费。
二、调整系数
影响评估机构执行评估项目的技能要求、难易程度、繁简程度、风险大小等方面的因素,除矿类及资源储量规模因素外,其他因素通过调整系数反映。调整系数由开采方式、共伴生矿种、探矿权勘查阶段、评估目的(评估经济行为)、批量评估、再次评估等影响因子构成,是各个影响因子的连乘积。
1、开采方式影响因子(本影响因子Ⅲ类矿产不适用、普查阶段以下探矿权不适用):露天开采0.9,地下开采1.0,露天地下联合开采1.1。
2、共伴生矿种影响因子:单一矿种为1.0,有共伴生矿的以1.0为基数,共生矿种每增加一种加0.1,伴生矿每增加一种加0.05。该影响因子取值最高不超过1.3。
3、探矿权勘查阶段影响因子:预查阶段1.0,普查及详查阶段1.1,勘探阶段1.0。
4、评估目的(评估经济行为)影响因子:涉案评估3.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2.0,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信息披露1.5,抵押贷款1.3,其他1.0。
5、批量评估影响因子:同一评估机构执行的一次性3件以上的批量评估业务,按照每件基准价格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第3-5件0.9;第6-10件0.8;第11-15件0.7;第16-20件0.6;第21-25件0.5;第26-30件0.45;第31件以上0.4。
6、再次评估影响因子:同一评估机构自提交评估报告之日起1年以内,因改变评估基准日或者评估目,再次就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影响因子取0.8。